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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已获准,各拟聘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单位可根据《成都医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条例》(试行)开始申报工作

资料来源:  作者:  编审: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1日  点击:[]

我院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已获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证书”[A2 5101050]已由四川省外国专家局转发。

各拟聘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单位可根据《成都医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条例》(试行)开始申报工作。

成都医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条例

(试行)

 

一、总 

1、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简称外籍专家,下同)来校工作是贯彻高等教育面向世界办学,增强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我校热忱欢迎世界各地的高水平文教专家到校任职。

2、本条例中所指长期外籍专家是指在我校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从事专业教学、科研以及培训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外籍教师是指在我校连续工作一个学期以上,从事语言教学和培训的外籍人员。

3、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简称国际交流处,下同)负责全校外籍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任何二级学院(部、系)和机关部门未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同意不得自行安排境外人员来校。

4、所聘外籍专家应为聘用单位工作急需的国外专门人才或专业人才凡能从国内聘请到的同专业本国专家,不应再从国外聘请。

5、所聘外籍专家应对我友好,身体健康;具有三年以上教学或实际工作经验;外籍语言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有对外语言教学资格证书,语言规范;医学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

二、聘请程序

6、由院、系聘请的外籍专家,院、系应将拟聘的外籍专家的必要材料和申请来校工作意向书及聘请意见书报国际交流处。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专局,办理邀请函和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确认件。

7、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确认件和邀请信函  寄外籍专家本人,外籍专家凭该文件去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8、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院、系,与应聘的外籍专家签署“合同书”。按照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必须同所聘的长期专家(6个月以上)签署合同书。 “合同书”必须是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发的标准合同书,并按规定签署合同。同时办理外籍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9、若聘请部门拟延聘在任的外籍专家,与被聘人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教学管理

10、外籍专家任教期间,教务处会同聘请单位负责外籍专家教学工作,安排教研活动,介绍教学方针、政策及培养目标。

11、外籍专家教学纳入学校常规教学计划、教学评估及教学管理。

12、鼓励外籍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教学方法,聘用单位应提供教学必要的资料和教具,配备专门人员协助外籍专家教学及负责联络。

13、鼓励外籍专家在我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教学或学术研讨会。

14、尊重外籍专家宗教信仰,禁止在教学实践中进行传教活动。

15、在教学过程中如遇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

16、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籍专家,根据上级外国专家管理规定,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表现不当、不思改进者,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生活管理

16、外籍专家的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后勤部门协助。

17、外籍专家到任后,及时为其办理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及时介绍学校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

18、尊重外籍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外籍专家的生活特点。外籍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专家本国重大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

19、允许外籍专家与单位教职员工互相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能留宿。

20、主动关心外籍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或参观活动。

21、若外籍专家携从配偶及子女,应妥善安排。配偶有能力且愿意工作的,尽量安排适当工作,并予以一定报酬,报省外办备案;积极帮助解决其子女入托、上学等问题。

五、安全保卫

22、外籍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国际交流处协助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单位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及时上报当地安全、公安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指导和配合。

23、切实保障外籍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六、友好交往

24、积极开展与外籍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25、凡允许外国人员参加的重大节日或重大事件集会活动,可邀请自愿参加。

26、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如遇专家生日时,应有适当表示。

27、外籍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时,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学校领导和省外事部门后,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28、外籍专家提供或赠送的图书或多媒体资料,由国际交流处审查后选择留用。

29、聘用单位和有关人员可以同已经回国的外籍专家保持联系,继续发展友谊和学术交流,但不得向外籍专家提出不正当个人要求。

30、中国人员与外籍专家结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管理

31、外籍专家的工资标准和生活待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文件(外专发1996-247号)规定,在省外专局指导下制订。

32、外籍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严禁随意变更、挪用。

33、学校聘请的一般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不能列入外籍专家经费,此项开支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八、外专纪律

34、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3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36、对外籍专家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37、不利用外专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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